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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写作具有独创性 但著作权还不掌握在它手中

发稿时间:2020-02-10 16:16:00 来源:科技日报 中国青年网

 

  近日,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一名小旅客在和智能机器人对话。 新华社发(彭子洋摄)

  近日,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宣判: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判决书显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如今,方兴未艾的人工智能已然对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挑战。机器人不是人,其作品能享有著作权吗?可否界定AI生成物的独创性?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率先给出了司法方面的答案: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由此,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网站未经授权许可,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的文章,以腾讯公司胜诉告终。

  作品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都会“罩着”

  据了解,涉案作品为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财经报道。这个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主创人员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股市数据,在股市结束后两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当日,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腾讯认为这一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因而诉至法院。

  “这个案子的争议点之一是AI的智能写作是否具有独创性。”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段伟文研究员开门见山地指出。

  段伟文进一步说道:“这是个复杂的问题。中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但对于一些全新的法律冲突也需要通过具体判例来推行。而我国相关法律里目前尚无关于人工智能写作或智能写作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的说明,显然,这个判例具有一定的开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就目前法律法规来看,“作者”指的是“人”,不包含人工智能。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排斥非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如大百科全书,著作权属于出版社。但无论是什么情况,都是由人类进行的创作和表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表示。

  张平表示,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都会受到保护。目前独创性的标准还比较低,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而是要看是否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

  由此,基于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低门槛”,作为智能写作助手的机器人Dreamwriter对金融或股票市场的信息数据加以整理,有可能会构成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责任编辑: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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