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人格权益 推进网络空间治理
发稿时间:2023-09-20 16:50:00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近五年涉网络暴力案件的审理情况、涉网络暴力案件的主要特征、涉网络暴力案件司法审判面临的难点、涉网络暴力案件的裁判思路,并对加强人格权益网络保护提出工作建议。
近五年涉网络暴力案件
审理情况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网络暴力主要涉及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指导意见》同时指出“依法做好民事维权工作。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民事审判领域,“网络暴力”并非一项独立案由,涉“网络暴力”的案件主要为以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人格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将2018年9月建院以来至2023年6月以自然人为原告、以判决形式审结的该类案件共465件作为统计分析样本,情况如下:
从权利类型来看,网络侵害人格权案件中,单独主张名誉权纠纷257件,占比55.3%;单独主张隐私权纠纷7件,占比1.5%;单独主张个人信息权益纠纷12件,占比2.6%;涉及侵害多项人格权权益纠纷189件,占比约40%。从案件主体来看,原告为公众人物的纠纷66件,占比14.2%;原告为普通自然人的纠纷399件,占比85.8%。被告为个人的纠纷168件,占比36.1%,被告为“网络平台+个人”的297件,占案件的63.9%。从诉讼请求来看,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集中在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从案件年度分布来看,诉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数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从裁判结果来看,该类案件中,认定构成侵权的案件440件,占比94.6%。在法院支持赔偿经济损失案件中,赔偿金额从96元至36万元不等;支持赔偿合理维权支出案件中主要包括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金额从214元至3万元不等;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1元至10万元不等。
涉网络暴力案件的主要特征
侵权行为方面
1.新型网络暴力手段更新较快、层出不穷。以人肉搜索、合成虚假照片、制作表情包、传播“AI换脸”视频等形式发生的网络暴力正愈演愈烈。在审理中发现,为了扩大侵权范围,出现“抽奖转发”“0.01元链接挂人”等新侵权形式,助推侵权信息迅速广泛传播。
2.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因关注度较高易引发网暴严重后果。案件反映,部分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往往为了吸引关注度和流量,制造猎奇信息、挑起网民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引发众多跟帖评论进而引发网暴;部分则利用其较高的关注度和粉丝量,诱导粉丝不理智行为,从而产生网暴。如知名娱乐博主张某为吸引关注,通过其微博账号搬运、转载一篇关于王某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72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以及近66万次点赞,引发网络高度关注与讨论。
3.青少年易受误导加入网络暴力活动。在一些涉及社会热点的网暴案件中,部分青少年判断力相对不足,容易被舆论裹挟,参与到网暴活动中,甚至呈现出组织化参与网暴的新特征。如在某明星诉肖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当事人肖某作为未成年在校学生,在网络中使用污秽言辞攻击谩骂他人,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
4.侵权人将线下矛盾转至线上的行为频发。一些发生在线下的纠纷,侵权人为泄愤或报复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经网络发酵蔓延,极易引发网络暴力。常见的此类纠纷包括,情感纠纷、劳争纠纷、同学同事等关系之间的纠纷、消费者服务纠纷、学术争议等。例如,罗某与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线下情感纠纷引发,周某在网络中通过发布私密照片、造谣涉性言论等方式,侵犯权利人人格尊严。
平台管理方面
1.平台对实名认证落实不严。部分平台未严格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落实网络实名制信息备案要求,对平台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不严、管理不严,为侵权人实施网暴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受害人无法确认账号实际使用人,进而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2.平台对网暴行为干预处置能力有待提升。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暴问题治理方面负有相应主体责任,包括对网络账号的管理责任、对网络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责任、对网络安全的保障义务等,但部分平台仍存在审核不严、治理不力的情况。部分互联网平台对不当言论的干预处置存在滞后性,对不当网络言论的扩散缺乏有效的预警预防和主动处置机制,不利于网络暴力的有效遏制。
3.平台对“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僵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网络暴力等侵权内容,受害人可“通知”网络平台对侵权内容予以删除。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部分平台对受害人侵权删除通知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直至诉讼权利人起诉至法院才处理,使得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
受害人维权方面
1.权利人取证困难增加维权难度。涉网暴案件中的权利人往往是自然人,部分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取证能力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身维权难度。如有的权利人直接对网络账号个人信息页面备注的主体进行起诉,不能充分举证证明侵权主体身份,导致不能确认实际侵权人或者起诉主体有误。有的权利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取证不完整或未能及时存证,以致后期侵权内容已经被删除或隐藏,导致基本事实无法查明。
2.涉多项权利、持续侵权言论诉讼情况明显。案件反映,近年来,同一纠纷中涉及侵害多项人格权的情形日益增多,案件复杂程度增大。当事人主张“名誉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的案件数量占该类案件的比例为38.22%。
涉网络暴力案件的裁判思路
坚持强化人格权保护,依法保障受害人权利。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该类案件审理中,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立法精神,在权利人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或妨害时,对于人格权请求权的审查,不以构成过错或实际损失等侵权责任为条件,受害人仅需证明人格权益遭受侵害或妨害便可主张,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效遏制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强化了对权利人人格权的救济与保护。
坚决惩治网络暴力侵权行为。对在涉网暴力案件中充当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等角色,或实施组织“水军”“打手”、编造“涉性”话题、长时间多频次大量发布侵权信息等行为,或知名网络大V、公众人物等利用其身份,随意侵害他人以博取眼球、获得更多流量利益等行为,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影响范围等因素,严格认定侵权主体责任承担,坚决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落实和强化平台责任承担。部分案件中涉及的文字明显构成侮辱谩骂或涉及权利人隐私,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仍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手段,甚至在引发舆情后亦未采取措施,直到被权利人诉至法院后才采取措施,致使权利人的损害在此期间扩大。在此情形下,权利人主张平台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确定网络大V的核实注意义务。部分网络大V具有一定影响力,其发布的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网络大V相较于普通民众,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更审慎使用其影响力,注意行为边界,恪守法律底线。对于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以及给受害人造成人格权益损害可能性较高的言辞,要承担更高的核实注意义务。
注重人格权保障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在涉网暴案件审理过程中,既注重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依法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充分考虑人格权行使中的正当限制,包括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公众人物的特定考虑、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情形的言论表达。对于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侵权。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激烈,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不宜认定为侮辱侵权。
加强人格权益网络保护
的工作建议
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进一步强化人格权益网络保护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尽快出台人格权禁令制度司法解释。虽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禁令施行的具体内容尚无明确规定,建议尽快出台关于办理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的司法解释。
平台应积极履行网暴治理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用户实名认证,依据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和用户享有的权限,合理确定用户实名的方式,并做好账户动态核验,确保“后台实名”落到实处。二是平台应当建立并完善网络暴力识别和判定机制。
完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网络暴力的防范和治理,需要全社会各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同共治,共建友善、健康的网络环境。作为侵权主体查询重要协助义务人的网络平台运营者、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应当完善取证措施,积极履行协助法院调查的义务。作为负责未成年人教育引导的家庭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用网的正确引导。对于在网暴治理中起重要作用的网络媒体、自媒体等,应严格遵守职业伦理规范。